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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规定膨大剂等生长剂不得超量使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7 浏览次数:63
  一审、二审、三审!昨天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下,对相关立法草案进行多次审议,也足见江苏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记者从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看到,近期备受关注的西瓜、葡萄等使用膨大剂类现象显然已引发关注,新增了有关按规定使用生长调节剂的内容。
  
  □实习生金凤快报记者郑春平
  
  “膨大剂”待规范——
  
  生长调节剂不得超量使用
  
  [热点]日前,丹阳市延陵镇的一些西瓜种植户,因为滥用膨大剂又加上暴雨,导致不少西瓜纷纷“爆炸”,并因此影响了今年的西瓜总体销量。尽管专家一再强调膨大剂本身并无危害,但是滥用的话却易引发一连串问题。
  
  [新规]对于添加剂问题,条例草案本来就予以了关注,但在草案三审稿中,新增了对生长调节剂的使用规范。其中第14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抽查不得收取费用。
  
  相应的,第18条则明确:“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究竟用了些啥——
  
  添加剂要标名称和剂量
  
  [热点]近期这波食品安全热点问题中,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添加剂”。尽管食品工业离开了添加剂一天都难以维系、尽管人们每天食用的食品中都有着数种乃至数十种添加剂,但是最容易“惹祸”并有待规范的,也正是各种各样的添加剂。
  
  [新规]三审稿第24条明确,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容器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包装场所、用水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冷藏、消毒等设备。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名称和剂量。
  
  不过,眼下正热的大米允许使用添加剂问题,或许是因为国家有所规定,江苏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三审稿中,并未涉及相关内容。
  
  黄瓜能否带皮吃——
  
  “休药期”不得收获捕捞
  
  [热点]关于黄瓜“顶花带刺”是否使用了激素的争论还没平息,到底吃瓜果要不要连皮的纠结又出现了。建议“带皮吃”的专家大多认为,不少瓜果特别是黄瓜,营养含量高的部分正是新鲜的黄瓜皮和烹饪后的黄瓜籽,所以要连皮一起吃。但是专家也提出,前提是这类瓜果必须过了“休药期”。
  
  [新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作草案审议报告介绍时,省有关部门也已提出,根据草案对农业投入品的规范,建议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对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作出规范。因此,草案三审稿第18条要求,“农产品生产者须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和规范”;第19条则新增了一项禁止的行为:“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杜绝终身制——
  
  “绿色食品”每三年一检
  
  [热点]如今不少超市和菜场设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专柜,尽管相比之下这类产品价格较高,但还是赢得不少“求放心”市民的青睐。然而,是否“绿标”一贴,就确保安全?
  
  [新规]草案三审稿认为,对这类产品同样应该加强监管和检测。新增条款明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应当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向有关认证认定机构通报。
  
  其次,销售环节对这类产品也有规定。三审稿第29条明确,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同时还应特别在括号内注明:“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
  
  “娘家”到底是谁——
  
  转基因农产品必须标注
  
  [热点]去超市购买食用油,大多数消费者已经习惯了查看是否有“转基因大豆”或“转基因花生”的标注。其实,转基因农产品远不止食用油这一类,关键是要看它是否亮明了真实的身份、真正的娘家是谁。
  
  [新规]草案三审稿新增了第27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记者了解到,有关转基因的争议目前在国际上尚无定论,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必须明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自主选择。
  
  路边农田安全——
  
  国道省道两侧要设监测点
  
  [热点]开车行驶在路上,两边通常是农田,人们很难想到,道路两侧的农作物受到的汽车尾气等污染相对要多一些,土壤的铅污染问题也向来是科研人员攻关的重点课题。对这类农产品,安全监测显得更加重要。
  
  [新规]草案三审稿也关注到了这一现象。在第9条中特别新增了一项内容,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类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除了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大、中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等之外,还包括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旁的农产品生产区。另外,对不符合特定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的生产区域,要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并组织修复和治理。
  
  源头可追溯——
  
  农产品包装标注须“一清二楚”
  
  [热点]一棵菜,从田头到餐桌经过了哪些环节,能不能一目了然,这就得看“追溯体系”建立得怎么样。令人记忆犹新的“毒豇豆”事件无疑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了这一项工作的进展。
  
  [新规]草案三审稿第22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和标识。“一把青菜,怎么个标注和包装法?”条例也有相关说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采取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予以标识。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或者散装农产品销售,应当在农产品容器、外包装上进行标识。”
  
  严格规定——
  
  监督抽查一律不收费
  
  [热点]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情况下,消费者强烈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尤其是农产品的质量抽检,然而也有些生产者和经营者抱怨,“不反对抽检,但是检测费是笔不小的负担。检测费多了增加成本,最后还是消费者买单。”
  
  [新规]如果是厂商送检,检测费用已有相关规定。而草案三审稿明确,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抽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对其农产品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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