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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3 浏览次数:68
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酒泉市、平凉市能源局:

  为规范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新能源发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有关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精神,就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年度开发规模管理。

  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全省年度指导规模和有关要求,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电网建设、就地消纳能力等条件,按照规范有序、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分解、确定各市、州年度规模,市、州据此安排具体项目业主及装机容量。对弃风、弃光限电问题突出的地区,适当调减或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规模。

  三、风电项目核准、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权限全部下放,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办理。

  四、凡申请国家可发展基金补贴的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纳入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各市、州的年度开发规模内。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不实行规模管理。

  五、各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风电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20号)和《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有关要求进行核准。在备案光伏电站项目时要参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5号),并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六、风电项目未经核准、光电项目未经备案不应开工建设。

  七、各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同步下放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的意见》(甘发改投资〔2014〕394号)要求,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后的有关工作。

  八、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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