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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可回收产品须加注标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8 浏览次数:96
  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创性地将产废企业对再生资源利用写进立法,届时,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处理、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将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据沈阳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山介绍,沈阳市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站场超过1200个,每年收购再生资源约500多万吨,年交易额近200亿元,产业前景十分可观。
  
  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条例》提出,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便于识别其材料的性质和种类;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应当标注再生标识。
  
  同时,《条例》还明确划定再生资源站点的设置禁区。即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一、二级街路两则、运河明渠两岸及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禁区”内设点的,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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